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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部门级]东北财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设备管理办法(试行)
2013年10月29日

第一条  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和财政部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及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,以此为依据对设备的入库、领用、调配、清点、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科学管理。

第二条  对入库设备,设备管理员应与相关部门认真验收,核准数量、单价、型号等重要信息,同时登记入账,并将相关数据输入信息系统,做好电子账目。

第三条  部门和个人领用设备时,领用人必须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设定流程提出申请,经部门负责人及中心领导两级审核后,由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。设备管理员要对领用人、设备型号、领用数量、领用时间等重要信息做详细记录,由领用人签字确认,相关记录的纸质文档和电子账目长期保存。

第四条  设备在本部门内部调配时,由新领用人提出申请,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由设备管理员办理领用人变更手续。设备在中心内部各部门间调配或外单位借用时,领用申请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及中心领导两级审核后,由设备管理员办理领用人变更手续。

第五条  设备管理员定期清点、核对设备账目和系统记录,做到账目、记录、实物相符。清点结果由领用人签字。

第六条  中心退休、调离人员的设备必须入库。经过部门负责人及中心领导两级审核,由设备管理员办理设备入库手续,设备交接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。

第七条  拟报废设备由领用人提出申请,经过部门负责人及中心领导两级审核后,由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。

第八条  各部门要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,促进设备资源整合和共享,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、滥用误用、擅自处理设备等行为。

第九条  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时,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查明情况,及时上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及管理不当造成设备丢失的,由领用人按价赔偿。

  

  

   

东北财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中心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


撰稿人:吕洪良  部门:办公室  审核人:曲庆